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9號原告 施添發 即 施展功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99,9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22,0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53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