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726號債權人 蔡昆樺 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泰龍 人
一、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李泰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對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