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黃斯衍

被告 徐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

法官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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