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黃斯衍
被告 徐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
法官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黃斯衍
被告 徐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
法官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