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施作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禾葦企業社即 游亞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清潔隊間請求給付施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