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對人 陳木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木盛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7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債權移轉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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