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503號聲請人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70、172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22,616,939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提存案號為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103號),茲因上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77號裁定撤銷在案,顯然聲請人上開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103年度取字第559號取回提存物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領回上開22,616,939元之擔保金,有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回提存物卷宗可稽,茲本件聲請人既已取回擔保金,本院即無從再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