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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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73號聲請人 翁浚皓
翁俊棋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志豪
吳宛寧 聲請人 翁若彧 法定代理人 陳月慧
翁群楷 聲請人 翁奎恩
翁奎澤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正昀 兼聲請人 翁群偉 聲請人 林楠煈
林玥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晏維
翁子婷 聲請人 陳柏廷
陳柏佑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胡正露
陳浩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翁群偉應於聲請狀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聲請人陳柏廷、陳柏佑之法定代理人胡正露應提出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三)聲請人翁浚皓、翁俊棋之法定代理人吳宛寧應提出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四)聲請人翁奎恩、翁奎澤之法定代理人陳正昀應提出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五)聲請人翁若彧之法定代理人陳月慧應提出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六)聲請人林楠煈、林玥辰之法定代理人林晏維應提出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七)聲請人翁奎恩、翁奎澤之法定代理人翁群偉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八)聲請人翁浚皓、翁俊棋、翁若彧、翁奎恩、翁奎澤、林楠煈、林玥辰、陳柏廷、陳柏佑應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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