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陳欣瑜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楊鈞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