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湖交簡字第一九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雷雯華
                     法 官李建忠
                     法 官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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