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湖交簡字第一九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雷雯華
法 官李建忠
法 官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