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謝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謝志銘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60,000元。⒈其中4,497元,自105年
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
0元計算之違約金。⒉其中59,158元,自10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9計算之利息,暨自10
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63,655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志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4497元││7月12日起│││├──┼───┼─────┼──────┼──────┼───────┤│002│新臺幣│謝志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59158││7月12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志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4497元││8月13日起││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謝志銘│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59158││8月13日起││臺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