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仁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仁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仁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6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