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381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陳嵩壽 即被繼承人 游春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游春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游春美於民國90年9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42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第三人對聲請人負債2,672,38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第三人游春美於民國94年1月21日死亡,經本院家事法庭裁定選任相對人陳嵩壽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款契約書、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3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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