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2號、97年度偵字第3842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以97年度偵字第3842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騎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