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蔡采秀 被告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