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69號原告 張巧霖 被告 劉穎生 (原名: 劉劍涵 )上列被告劉穎生因毀損案件,經原告張巧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劉明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