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再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慶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慶泰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此外,債務人於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有不免責之情形而裁定不免責,因債務人已有固定收入,可望於清償額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後,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為免債權人對其聲請強制執行,影響其受免責之機會,爰設但書,此參酌消債條例第140條立法理由自明。然本件債務人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外,尚具備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情形之一,是縱其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若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之成數,仍無法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予以免責(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權人多達16位,每位債權人每月對聲請人扣薪金額不一,部分債權人如兆豐銀行受償金額已逾其債權總額,仍繼續對聲請人扣薪;其餘債權人部分每月僅扣薪數百元,部分甚至都不扣薪,扣薪金額差異甚大。因聲請人償還債務金額比例逾債權金額本金百分之50,且逾債權總額百分之20,清償數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為此,爰聲請裁定免責。倘鈞院裁定不免責,債權人亦應比照消債條例第140條但書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得對聲請人扣薪,聲請人方能償還其餘受償金額未達債權額百分之20,卻不扣薪或最近才開始扣薪之債權人。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即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4日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然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6月1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本院復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4款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裁定不免責,嗣債務人對該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77號駁回抗告確定;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40號駁回其抗告;之後,債務人再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再聲免第6號裁定不免責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則債務人既經本院依前開裁定,以其兼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第4款之事由不予免責,揆諸上開說明,縱債務人之清償數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倘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之清償成數,仍不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予以免責,先予敘明。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11月28日函知
各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否免責一事表示意見,並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於103年12月22日到庭陳述意見,分述如下:
⒈債權人萬榮行銷公司未具狀及到庭表示意見。
⒉債權人大眾銀行表示:債務人自99年3月4日裁定清算開始後
至103年12月10日止共受償新臺幣(下同)26,795元,而清算時呈報債權為249,305元,清償比例為百分之10.74,顯見債務人尚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
⒊債權人永豐銀行表示:自裁定清算開始後至103年11月10日
止,已受償5,792元,惟本行債權總額80,182元,受償比例為百分之7.223,若准予債務人免責,有違公平正義。⒋債權人澳盛(臺灣)銀行表示:債務人自100年3月16日至103年11月27日止,共清償169,691元。
⒌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表示:債務人向陽信銀行(讓售
債權銀行)申辦信用卡,自開始清算程序後至103年12月止無消費明細,惟債務人於92年9月9日申請代償,係為整合負債,減輕負擔,理應撙節支出,然其仍不知節制使用信用卡,致債務累積過高而有不可清償之虞,債務人顯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情事。
⒍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自開始清算程序起至103年1
2月止共受償14,799元,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增列債務人未償還之勞保紓困貸款本息,不適用消債條例及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自92年1月22日施行,債權人不同意免責。
⒎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表示: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
至103年12月3日,僅清償102,820元,仍未達本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應受償金額,債務人應具工作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故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
⒏債權人玉山銀行表示:自裁定開始清算起至103年12月3日,
共受償金額為33,762元,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鈞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⒐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表示:依清算債權表所登載之債權金額
為704,407元,則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應清償達140,881元,方可聲請免責。惟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99年3月4日)至103年12月3日,僅繳款26,487元,尚不符前述規定,債務人應不予免責。
⒑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表示:自99年3月4日起迄103年12月4日
,僅受償117,813元,另新北市103年度每月每人最低生活費係12,439元,而債務人於履行債務期間平均每月支出金額為68,679元,顯未實行經濟生活,鈞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⒒債權人渣打銀行表示:債務人自聲請清算程序迄今,未有任何清償欠款之繳款紀錄,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⒓債權人台新銀行及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則表示:債務人自99年
3月起至103年12月止已清償台新銀行共55,137元、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共53,572元。
⒔債權人兆豐銀行表示:自100年4月21日起至103年11月19日止,共受償163,598元,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⒕債權人滙豐(臺灣)銀行表示:債務人99年3月4日至103年
12月期間獲償之金額共1,800元,如依鈞院99年4月26日公告債權表本行陳報清算債權182,352元計算,受償比例僅百分之0.99。
⒖債權人花旗(臺灣)銀行表示:自99年3月4日至103年12月5
日總共繳納46,380元之款項,債務人應仍有工作能力,應設法解決債務,反對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
㈢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
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債權金額」欄、「債權比例」欄所示。而債務人自受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開始清算程序裁定,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金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惟觀諸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消債條例第142條所應達到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足認聲請人自受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除債權人兆豐銀行、臺灣新光銀行之受償金額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成數,其他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足認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還款金額並未全部均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成數。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惟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固因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數額,經本院再次裁定不予免責,然其得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㈣參酌消債條例第140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
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得為之。」,僅就同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之債務人,限制其債權人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然在債務人兼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事由而受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下,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消債條例第140條但書應採取限縮解釋,亦即不得以該但書規定限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裁定不免責時,除了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事由以外,兼有第134條之事由,已如前述,是債權人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受消債條例第140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㈤按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67條第1項第4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
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自92年1月22日施行,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5項、第6項第1款定有明文。從而,債務人積欠之前揭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本息,並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縱經法院裁定免責,債務人對前揭債務仍負有清償之責,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再次為免責之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表:
┌─┬──────┬──────┬────┬─────┬───────┐│編│無擔保及無優│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已受償金額│按消債條例第14│││先債權人││││2條所應達到之││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滙豐(臺灣)│182,352元│3.03%│1,800元│36,470元│││銀行(承受香│││││││港上海滙豐銀│││││││行)│││││├─┼──────┼──────┼────┼─────┼───────┤│2│國泰世華銀行│704,407元│11.69%│26,487元│140,881元││││││││├─┼──────┼──────┼────┼─────┼───────┤│3│兆豐銀行│159,351元│2.64%│163,598元│31,870元││││││││├─┼──────┼──────┼────┼─────┼───────┤│4│花旗(臺灣)│273,504元│4.54%│46,380元│54,701元│││銀行│││││├─┼──────┼──────┼────┼─────┼───────┤│5│澳盛(臺灣)│894,365元│14.84%│169,691元│178,873元│││銀行(承受荷│││││││蘭銀行)│││││├─┼──────┼──────┼────┼─────┼───────┤│6│臺灣新光銀行│230,561元│3.83%│117,813元│46,112元││││││││├─┼──────┼──────┼────┼─────┼───────┤│7│永豐銀行│80,182元│1.33%│5,792元│16,036元││││││││├─┼──────┼──────┼────┼─────┼───────┤│8│玉山銀行│407,679元│6.77%│33,762元│81,536元││││││││├─┼──────┼──────┼────┼─────┼───────┤│9│台新銀行│490,545元│8.14%│55,175元│98,109元││││││││├─┼──────┼──────┼────┼─────┼───────┤│10│大眾銀行│249,305元│4.14%│26,795元│49,861元││││││││├─┼──────┼──────┼────┼─────┼───────┤│11│中國信託│596,869元│9.91%│102,820元│119,374元││││││││├─┼──────┼──────┼────┼─────┼───────┤│12│渣打銀行│74,044元│1.23%│0元│14,809元││││││││├─┼──────┼──────┼────┼─────┼───────┤│13│金陽信資產管│196,394元│3.26%│12,369元│39,279元│││理公司│││││├─┼──────┼──────┼────┼─────┼───────┤│14│萬榮行銷公司│1,078,311元│17.9%│161,866元│215,662元││││││││├─┼──────┼──────┼────┼─────┼───────┤│15│勞動部勞工保│90,690元│1.51%│14,799元│18,138元│││險局│││││├─┼──────┼──────┼────┼─────┼───────┤│16│台新資產管理│316,228元│5.25%│53,572元│63,246元│││公司│││││├─┴──────┼──────┼────┼─────┼───────┤│總額│6,024,787元│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