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58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劉永隆 債務人 楊瑞和 債務人 楊春生
一、㈠債務人楊瑞和、楊春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
拾肆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債務人楊瑞和、楊春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玖萬零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楊瑞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壹仟柒
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瑞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楊春生負清償債務之責。
㈣債務人楊瑞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零陸佰陸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瑞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楊春生負清償債務之責。
㈤債務人楊瑞和、楊春生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