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21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冠傑黃仁杰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黃冠傑即黃仁杰、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
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黃冠傑即黃仁杰、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
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參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月1日變更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
織變更,其法人人格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
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或負擔
,故本件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並無不合。
㈡被告黃冠傑即黃仁杰於87年至88年間,邀同被告甲○○、戊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3筆,向原告貸款新臺幣共計74,360元;被告黃冠傑即黃仁
杰於88年間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向原告貸款25,250元;被告黃
冠傑即黃仁杰於90年間,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訂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向原告貸款26,96
8元,約定之清償條件詳如借據所示,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
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逾期清償時,除應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另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被告黃冠傑即黃仁杰自93年7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100,2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影本5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影本、利率資料影本、就學貸款還款明細各1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
予照准。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6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及公示送達費用25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
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蘇玟心
附表:
┌──┬─────┬────────┬────────┬────────────────────┐
│編號│貸款金額│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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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940元│5,240元│93年1月1日起至清│自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償期止按年利率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分之7.525計算。│部分,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2│25,210元│12,605元│93年1月1日起至清│自9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償期止按年利利率│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  │百分之8.1計算。│部分,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12,605元│93年1月1日起至清│自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償期止按年利利率│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百分之8.1計算。│部分,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3│25,210元│12,605元│93年1月1日起至清│自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償日止按年利利率│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百分之8.1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12,605元│93年1月1日起至清│自9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償日止按年利利率│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百分之8.1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4│25,250元│17,603元│93年6月1日起至清│自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償日止按年利利率│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百分之7.7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5│26,968元│26,968元│93年6月1日起至清│自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償日止按年利利率│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百分之7.7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26,578元│100,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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