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管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財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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