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許瑞峰 被告 柯元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柯元舜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部分,本院業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8日宣判,原告許瑞峰遲至辯論終結後之同年4月29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而檢察官則係於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同年5月1日提起上訴,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1日投檢邦信102請上21字第7782號函上所蓋用之本院收文章及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卷宗可稽。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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