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縣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