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王凱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錦堂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3,1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