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О號
原告乙○○住臺北被告展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舒雅 住同右被告甲○○住臺北右被告甲○○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張瑜鳳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