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067號聲請人 商炡煜
商喬詒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呂萌苑 聲請人 商茗浚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商炡煜、商喬詒部分:法定代理人呂萌苑應於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處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人商茗浚部分:應陳明是否聲請拋棄繼承(原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記載),如欲拋棄繼承:
㈠於聲請狀當事人處補填其姓名、年籍資料。
㈡提出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