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90號
98年度聲字第48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審酌被告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而有悔意,且現仍就讀桃園農工三年級,僅餘一學期即可畢業乙情,有在學成績證明附卷可稽,是本院認若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故准以新臺幣十萬元交保,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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