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3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史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3,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