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9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9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9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水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2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水中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法院(77)廳刑一字第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意見均採同一見解。次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電話或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是被告何水中本於營利之意圖,長期提供其居處予不特定人打電話簽賭下注,而聚集眾人之錢財,並依香港六合彩等開獎號碼之不確定機率決定財物之得喪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100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底止,長期提供上開處所,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而藉此與賭客對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皆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各論以一罪,較為合理適當。被告所為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財物之行為,乃本於一賭博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營生,竟經營六合彩簽賭,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所為實無足取,復衡酌其經營簽賭站之期間約1 年、營業規模,另考量其無刑事前案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足稽,素行尚佳,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小康,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沒收依據 │ 沒收理由 │├──┼──────┼──┼─────┼───────┤│ 1 │六合彩簽單 │ 8張│刑法第38條│於被告居所查獲││ │ │ │第1項第2款│之舊簽注單,為││ │ │ │ │被告所有供犯本││ │ │ │ │罪所用之物。 │├──┼──────┼──┼─────┼───────┤│ 2 │傳真機 │ 1臺│刑法第38條│為被告所有供本││ │ │ │第1項第2款│案犯罪所用之物││ │ │ │ │。 │├──┼──────┼──┼─────┼───────┤│ 3 │六合手冊 │ 1本│同上 │同上 │├──┼──────┼──┼─────┼───────┤│ 4 │帳冊 │ 3張│同上 │同上 │├──┼──────┼──┼─────┼───────┤│ 5 │帳冊 │ 1本│同上 │同上 │├──┼──────┼──┼─────┼───────┤│ 6 │市話接線端子│ 7顆│同上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