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萬1,45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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