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82號原告 陳雅娟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克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