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吳佐仁
吳皇進 吳陳素琴 吳俊昌 吳佐賢 被告 蔡伊妍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19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被告蔡伊妍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