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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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戴金玉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陳茂松 訴訟代理人 陳禾坤 複代理人 陳煌庚 被告 陳茂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編號2之共有土地欄關於「臺中市○○區○○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分配方法欄關於「戴金玉7929/23910」、「陳茂村15981/2391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戴金玉7929/39524」、「陳茂村31595/3952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