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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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告 吳永隆
吳惠玲 吳致中 吳偉成 吳明娟 吳全祐 吳政芬 吳宜真 吳佩珊 吳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陸萬 肆仟捌佰壹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康雅婷附件:
(起訴狀附表1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現值40600元㎡*面積110.56㎡+建物於起訴時之評定現值16萬5000元)*應繼分比例1/7=6648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