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10,000元,分別由具保人丙○○、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另本院亦分別發函通知上揭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5年2月9日下午4時4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屆期上揭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陳秋錦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