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雅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0.3674公克)及其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534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7號判決免訴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0.3724公克,驗餘淨重計0.3674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林雅玲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67號判決免訴確定,此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該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0.372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3674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卷內照片在卷可佐。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既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於法有據。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