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蔡志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36號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568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5年7月22日受刑人之聲請書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104年1月21日回溯4日│104年5月22日│104年7月29日前3或4日││犯罪日期│內某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62號│字第1005號│字第133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2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6號│104年度簡字第15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11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1月9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2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6號│104年度簡字第1568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緝│彰化地檢105年度執緝│彰化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579號│字第577號│字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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