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葦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耀葦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於民國
101年12月5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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