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7號被告 梁正宗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正宗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梁正宗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之犯行,嫌疑重大,且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除仍認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外,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復因涉犯竊盜等犯行,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7249號、100年度偵字第1289號),更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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