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典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典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典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40號卷附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同意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審酌附表1、2各罪罪質有異,各行為間隔時間不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編號12罪名運輸毒品未遂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9年2月4或5日至6日109年2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2、3155、4316、431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21號109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21號109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5日1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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