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周楹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都汽車八堵維修場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北都汽車八堵維修場」之完整公司或分公司名稱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二)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固於補正後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返還車輛」,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於訴狀上應記載明確及特定。惟原告並未明確記載或表明「請求被告返還車輛之具體內容(即車牌號碼)」,致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範圍,且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北都汽車八堵維修場」之完整公司或分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致與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不合。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58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雖於同月12日具狀補正,惟仍未就前開欠缺為補正,本可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惟為求慎重,茲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欠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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