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館5樓
法定代理人 巴奈.母路
相 對 人 乙○○
丙○○
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壹拾元整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
第363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4,7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