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館5樓
法定代理人 巴奈.母路
相 對 人 乙○○
      丙○○
            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壹拾元整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
第363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4,7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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