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原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 柯佳歧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林坤志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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