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32號聲請人 劉啟倫 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沂㐵┌───────────────────────────────────────┐│本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3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林炎異 │105年9月4日│無│100,000元│CH577252││├──┼─────┼──────┼──────┼──────┼──────┼──┤│2│林炎異│105年1月4日│無│100,000元│CH55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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