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6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間委託原告施作搭建帆布、水電
等工程,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為帆布費新台幣(下同)15,0
00元、水電工資10,000元共25,000元,被告依約應於93年10
月31日給付,詎其未依約給付,屢經催告,迄未給付,爰依
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書立之字據為證。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
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