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8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218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豈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