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莊曉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2,0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莊曉淨於民國111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117,534元正未給付,其中112,934元為本金;4,50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曉淨於民國111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85,983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214,833元正未給付,其中206,503元為本金;8,23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莊曉淨於民國111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59,637元正未給付,其中57,298元為本金;2,24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934元莊曉淨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002新臺幣206503元莊曉淨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003新臺幣57298元莊曉淨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