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0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孫秀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