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丞具保人何思葶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思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思葶因受刑人陳彥丞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彥丞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678號判決確定後,於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被告雖依該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可分期繳納,然被告竟未繳納易科罰金完畢之際,復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嘉義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據書、嘉義地檢署民國108年3月6日訊問筆錄、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3紙、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與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具保人與受刑人)、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被告未到案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