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明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他字第318號、104年度核交字第2231號、104年度偵字第3202號、104年度偵字第81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高明鴻犯 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高明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㈠高明鴻與 莊彥 斌(已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後於附表編號二、三、五、七、八、九、十一、十三、
十四、十六、十七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㈡高明鴻與 莊彥斌 、 李天福 (已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財物。
㈢高明鴻與莊彥斌、 陳泓瑋 (已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號二○至二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
㈣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及陳怡文、蔡秉男
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證據㈠被告高明鴻於警、偵訊及本院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1-37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莊彥斌於警詢及偵查、本院之陳述(見警卷
第1-20頁,偵2卷第46-50頁、53-59頁、偵4卷第26-30頁、33-39頁,本院審易卷第37-42頁)。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天福於警詢、偵查、本院之陳述(見警卷
第44-47頁、48-52頁,偵1卷第6-7頁、偵2卷第46-50頁、第53-59頁、偵4卷第26-30頁、第33-39頁,本院審易卷第32-36頁)。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泓瑋於本院之陳述(見本院審易卷第37頁反面、40頁反面)。
㈤證人蔡秉男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85-87頁、88-89頁)。
㈥證人 陳信 州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14-116頁)。
㈦證人 李建 平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90-92頁)。
㈧證人 薛連豐 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17-119頁)。
㈨證人 劉文 清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05-107頁)。
㈩證人 陳宗 元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20-122頁)。
證人 陳騏 駿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11-113頁)。
證人陳怡文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77-79頁、80-81頁)。
證人 魏碧琴 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72-76頁)。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5日2014格字第0474
號函暨租車明細表1份(見警卷第139-140頁、偵1卷第15頁)。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13日2015格字第0013號函暨貨車出租單影本25份(見警卷第151-176頁)。
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重單影本29份(見警卷第177-191頁、偵1卷第16-28頁)。
現場照片38張(見警卷第192-210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高明鴻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犯罪事實㈡、㈢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被告高明鴻與同案被告莊彥斌就犯罪事實㈠;另與被告莊彥斌、李天福就犯罪事實㈡;另與同案被告莊彥斌、陳泓瑋就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先後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賭博前科,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於100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末查,本件被告等人遭警查獲,非因真誠悔悟而至警局自首,係因秘密證人之檢舉而約談所致,此有檢舉筆錄在卷可稽,從而警方據此查訪可能終將查出被告等人涉案,故雖被告等就作案詳情於警方未查知前,即供出案情,惟被告等人既有前述可能難逃法網之情形,尚難認其果有真誠悔悟之心,而得受自首減刑之寬貸,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行竊次數、竊得財物價值、行為分工、被害人所
受損害、對社會秩序危害之程度、犯案動機為不堪家庭經濟負擔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犯罪行│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或│犯罪手法│犯罪所得│證據│罪名及宣告刑│││為人│││告訴人│││││├──┼───┼────┼─────┼────┼─────┼─────┼─────────┼──────┤│一│陳泓瑋│103年2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造│陳泓瑋駕駛│鋼鐵2,330│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25日凌晨│區臺84線學│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2.告訴人陳怡文之指│││││某時許│甲段下方堤│(告訴代│66-3413號││述││││││防旁空地│理人陳怡│自小貨車,││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文)│於前開時地││有限公司出具之租││││││││,以徒手搬││車明細表、貨車出││││││││運之方式,││租單影本││││││││竊取L型鋼││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鐵及小型H││之秤量單││││││││型鋼條。││││├──┼───┼────┼─────┼────┼─────┼─────┼─────────┼──────┤│二│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17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22日1時│區臺19甲線│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新化段外環│(告訴代│66-3412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道│理人蔡秉│自小貨車,││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柒月。││││││男)│於前開時地││述││││││││,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廢鋼筋。││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三│莊彥斌│103年3月│同上│同上│莊彥斌駕駛│鋼鐵2,30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24日1時│││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66-3412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自小貨車,││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捌月。│││││││於前開時地││述││││││││,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廢鋼筋。││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四│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 楊清宗 │莊彥斌駕駛│鋼鐵4,30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李天福│月24日某│區大社里49││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時許│1號對面鐵││66-3412號││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皮屋鴿舍下││自小貨車,││3.被害人楊清宗之指││││││方││於前開時地││述││││││││,與李天福││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五│莊彥斌│103年3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77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29日1時│區國道八號│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南科聯絡道││66-3412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新市段│(告訴代│自小貨車,││3.被害人 陳信洲 之指│柒月。││││││理人陳信│於前開時地││述│││││││州)│,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廢鋼筋。││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六│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皆展溫室│莊彥斌駕駛│鋼鐵550公│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犯結夥│││高明鴻│2日1時許│區 烏樹里蘭 │建築公司│租用之車號│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李天福││科一路某工││66-3407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地(無地址│(告訴代│自小貨車,││3.被告李天福之自白│捌月。│││││)│理人李建│於前開時地││4.被害人 李建平 之指│││││││平)│,與高明鴻││述││││││││及李天福共││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同徒手竊取││有限公司出具之租││││││││ㄇ字型鋼鐵││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七│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新化│合眾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58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14日1時│區臺19甲線│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新化段外環││RAG-6053││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道│(告訴代│號自小貨車││3.告訴人蔡秉男之指│柒月。││││││理人蔡秉│,於前開時││述│││││││男)│地,與高明││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鴻共同徒手││有限公司出具之租││││││││竊取廢鋼筋││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八│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 官田 │薛連豐│莊彥斌駕駛│鋼鐵1,70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19日1時│區官田里中││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脇68號雞舍││66-3407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旁││自小貨車,││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柒月。│││││││於前開時地││述││││││││,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角鐵、鋼││車明細表、貨車出││││││││筋、廢棄短││租單影本││││││││鐵材。││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九│莊彥斌│103年4月│同上│同上│莊彥斌駕駛│鋼鐵1,30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22日1時│││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RAG-6073││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號自小貨車││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柒月。│││││││,於前開時││述││││││││地,與高明││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鴻共同徒手││有限公司出具之租││││││││竊取角鐵、││車明細表、貨車出││││││││鋼筋、廢棄││租單影本││││││││短鐵材。││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山上│ 田明慶 │莊彥斌駕駛│鋼鐵3,300│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23日0時│ 區明 和里西││租用之車號│公斤│2.被害人田明慶之指│││││30分許│瓜園(山高││RAG-6073││述││││││潭幹6N1411││號自小貨車││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AB67號電桿││,於前開時││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地,徒手竊││車明細表、貨車出││││││││取小型鋼筋││租單影本││││││││。││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一│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安定│ 港威 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3,74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26日1時│區南科西向│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聯絡道北段││RAG-6053││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安定區港│(告訴代│號自小貨車││3.被害人 劉文清 之指│柒月。│││││口)│理人劉文│,於前開時││述│││││││清)│地,與高明││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鴻共同徒手││有限公司出具之租││││││││竊取鋼筋。││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二│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後壁│名澄園藝│莊彥斌駕駛│鋼鐵510公│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李天福│29日1時│區烏樹里│工程公司│租用之車號│斤│之自白及證述│││││許│389號旁道││66-3412號││2.被告李天福之自白││││││路│(告訴代│自小貨車,││3.被害人 楊賓 棟之指│││││││理人楊賓│於前開時地││述│││││││棟)│,與李天福││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ㄇ字型鋼││車明細表、貨車出││││││││鐵。││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三│莊彥斌│103年4月│臺南市新市│恆憶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2,49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30日1時│區國道八號│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南科聯絡道││66-3412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新市段│(告訴代│自小貨車,││3.被害人 陳信州 之指│柒月。││││││理人陳信│於前開時地││述│││││││州)│,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鋼筋。││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四│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薛連豐│莊彥斌駕駛│鋼鐵2,40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3日1時許│區官田里中││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脇68號雞舍││66-3412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旁││自小貨車,││3.被害人薛連豐之指│柒月。│││││││於前開時地││述││││││││,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角鐵、鋼││車明細表、貨車出││││││││筋、廢棄短││租單影本││││││││鐵材。││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五│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 常詠 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2,780│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8日23時│區新中橋下│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2.被害人 余漢 勳之指│││││許│堤防旁空地││66-3412號││述││││││( 曾文溪 )│(告訴代│自小貨車,││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理人余漢│於前開時地││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勳)│,徒手竊取││車明細表、貨車出││││││││廢鋼筋。││租單影本││││││││││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六│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明欣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1,270│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12日1時│區 官田橋旁 │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66-3412號││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告訴代│自小貨車,││3.被害人 陳宗元 之指│柒月。││││││理人陳宗│於前開時地││述│││││││元)│,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鋼筋。││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5.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七│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玉井│坤宇溫室│莊彥斌駕駛│(警方盤查│1.被告兼證人莊彥斌│高明鴻共同犯│││高明鴻│15日2時│ 區豐里里 38│實業公司│租用之車號│後,將贓物│之自白及證述│竊盜罪,累犯││││許│之5號蘭花││66-3412號│載回原地置│2.被告高明鴻之自白│,處有期徒刑│││││園旁空地│(告訴代│自小貨車,│放)│3.被害人 陳騏駿 之指│柒月。││││││理人陳騏│於前開時地││述│││││││駿)│,與高明鴻││4.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R管。││車明細表、貨車出││││││││││租單影本││├──┼───┼────┼─────┼────┼─────┼─────┼─────────┼──────┤│十八│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善化│常詠營造│莊彥斌駕駛│鋼鐵3,200│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19日23時│區新中橋下│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2.被害人 余漢勳 之指│││││許│堤防旁空地││RAF-6862││述││││││(曾文溪)│(告訴代│號自小貨車││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理人余漢│,於前開時││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勳)│地,徒手竊││車明細表、貨車出││││││││取廢鋼筋。││租單影本││││││││││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十九│莊彥斌│103年5月│臺南市官田│亞普建設│莊彥斌駕駛│鋼鐵1,180│1.被告莊彥斌之自白│││││24日1時│區 隆田里 和│有限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2.被害人 陳文良 之指│││││許│平街非凡原││RAF-6862││述││││││墅工地│(告訴代│號自小貨車││3.格上汽車租賃股份│││││││理人陳文│,於前開時││有限公司出具之租│││││││良)│地,徒手竊││車明細表、貨車出││││││││取ㄇ字型鋼││租單影本││││││││鐵。││4.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二○│莊彥斌│103年6月│臺南市學甲│鉅龍營造│陳泓瑋駕駛│鋼鐵3,200│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高明鴻犯結夥│││高明鴻│28日1時│區臺84線學│公司│租用之車號│公斤│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竊盜罪,累犯│││陳泓瑋│許│甲段下方堤││RAL-3317││之自白及證述│,處有期徒刑│││││防旁空地│(告訴代│號自小貨車││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捌月。││││││理人陳怡│,於前開時││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文)│地,與莊彥││述││││││││斌及高明鴻││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L型鋼及││車明細表、貨車出││││││││小型H鋼條││租單影本││││││││。││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二一│莊彥斌│103年7月│同上│同上│陳泓瑋駕駛│鋼鐵4,680│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高明鴻犯結夥│││高明鴻│2日1時許│││租用之車號│公斤│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竊盜罪,累犯│││陳泓瑋││││RAG-6053││之自白及證述│,處有期徒刑│││││││號自小貨車││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捌月。│││││││,於前開時││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地,與莊彥││述││││││││斌及高明鴻││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L型鋼及││車明細表、貨車出││││││││小型H鋼條││租單影本││││││││。││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二二│莊彥斌│103年7月│同上│同上│陳泓瑋駕駛│鋼鐵4,860│1.被告陳泓瑋之自白│高明鴻犯結夥│││高明鴻│3日1時許│││租用之車號│公斤│2.被告兼證人莊彥斌│竊盜罪,累犯│││陳泓瑋││││RAG-6053││之自白及證述│,處有期徒刑│││││││號自小貨車││3.被告高明鴻之自白│捌月。│││││││,於前開時││4.告訴人陳怡文之指││││││││地,與莊彥││述││││││││斌及高明鴻││5.格上汽車租賃股份││││││││共同徒手竊││有限公司出具之租││││││││取L型鋼及││車明細表、貨車出││││││││小型H鋼條││租單影本││││││││。││6.大瑰有限公司出具││││││││││之秤量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