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告 胡炎坤 被告 施琬允施振聲 之繼.
施婷翌 即施振聲之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0年11月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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