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方威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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